[案例2]
H省财政厅接到群众举报,称省属的A高校有财政违法行为。由于临近过年,财政厅监督检查部门经有关厅领导批准,于
财政厅检查组检查发现A高校主要存在下列财务会计方面的问题:(1)A高校在上年度招生工作中,向部分分数偏低的学生家长收取了1万元到5万元不等的赞助费,共计400余万元,该收入未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会计人员根据校领导的指示,在银行另行开立账户存储,主要用于单位接待支出和年终职工福利支出。(2)2005年初A高校新建教学楼工程项目及工程预算得到批准,新建教学楼工程项目经公开招标、建设于10月底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结余财政部门拨付的工程建设资金140万元。12月初,在校长办公会上,财务处长提请研究如何处理140万元工程结余资金。主管财务的副校长王某表示,鉴于学校职工医药费缺口较大,建议工程结余资金用于医药费支出,请财务处提出具体处理办法,进行技术处理。财务处长没有表态,校长陈某与参会其他人员均表示赞同。会后,财务处长张某感到为难,迟迟未办,在副校长王某多次催促下,当年12月,财务处长张某与B建筑公司协商后,指示财会人员将工程结余资金140万元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转到B公司账上,将学校60多万元医药费单据转到B建筑公司报销,剩余资金留待以后职工医药费开支。
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高校有关负责同志提出财政部门通知检查过于仓促,无法执行的理由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财政厅检查组对A高校的有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及退还的程序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A高校向学校家长收取赞助费并在银行另行开立账户存储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4)A高校将工程结余资金转到B公司账上作职工医药费开支是否合法?应如何处理、处罚?
(5)如A高校及有关责任人对行政处理、处罚不服,可采取什么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2答案]
(1)A高校有关负责同志提出财政部门通知检查过于仓促的理由不成立。按照规定,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前,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财政部门认为实施财政检查的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的,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以在实施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财政厅监督检查部门经有关厅领导批准,在实施财政检查前一日通知A高校是合法的P442。
(2)财政厅检查组对A高校的有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及退还的程序是合法的。根据规定,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检查组于
(3)A高校向学校家长收取赞助费并在银行另行开立账户存储属于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公款的行为。按规定,单位通过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将违规收取的各项收入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转入擅自设置的账目进行会计记录,是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公款的行为。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P437
(4)A高校将工程结余资金转到B公司账上作职工医药费开支违法。按规定,任何单位都不得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国家建设项目立项后,对建设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都有明确规定,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允许将国家资金超范围支出,如不允许将国有建设项目资金用于日常开支等。单位或个人有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P434
(5)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P444